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1 | 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7·12”顶板一般事故行政处罚案 | 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 | 2020年7月12日16:00左右,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6.5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单位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 罚款人民币22万元(贰拾贰万元) | 2020.10.23 |
2 | 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7·12”顶板一般事故矿长童福盛行政处罚案 | 童福盛 | 2020年7月12日16:00左右,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6.5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你作为该矿矿长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方面不到位,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2019年度收入(15万元)的30%和60%,共计人民币13.5万元(拾叁万伍仟元)。 | 2020.10.23 |
3 | 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7·12”顶板一般事故实际控制人陈友铭行政处罚案 | 陈友铭 | 2020年7月12日16:00左右,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6.5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你作为该矿实际控制人,事故发生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主要领导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2019年度收入(6万元)的30%和60%,共计人民币5.4万元(伍万肆仟元)。 | 2020.10.23 |
4 | 龙岩市天山矿业有限公司天山石灰石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 龙岩市天山矿业有限公司 | 该公司天山石灰石矿主通风机和空压机检测报告已于2020年9月19日到期,到期后未重新进行检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罚款贰万玖仟元人民币 | 2021.1.5 |
5 | 龙岩蓝田矿业有限公司坝坑石灰石矿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案 | 龙岩蓝田矿业有限公司 | 龙岩蓝田矿业有限公司坝坑石灰石矿2018年7月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应急指挥机构已发生变化,具体情况为矿长2018年8月已变更、原生产副矿长谢细忠、技术员陈文森分别于2019年3月、2020年1月离职,截至2020年12月11日,该公司未对坝坑石灰石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88号令,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 202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