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LY01100-0200-2011-00195
  • 文 号:龙新政综〔2011〕532号
  • 发文日期:2011-12-16
  •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
  • 名 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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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并将创建“红土政风”活动落实到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我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市政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推进“红土政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
  (一)当前行政执法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具体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此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的行政争议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态度粗暴等;一些领域、环节依法监管失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目标的实现,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二)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的重要性紧迫性。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继承红色法制优良传统,紧紧围绕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总体部署以及全市政府系统开展创建“红土政风”品牌活动的工作要求,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五大战役”、建设“五个龙岩”、实现“三个更加”的高度,切实把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一)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进行,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保障程序公正。
  (三)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各行政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不能畸轻畸重,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具体实践中,要从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事先告知、集体决定到结案处理,以及各类登记、审批、备案环节,均依法有序进行,从而确保各项执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四)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的有效融合。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当前,对于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必须严厉查处、坚决打击。
  三、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委托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执法活动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要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一)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应当进行立案登记,注明案件来源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还应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二)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没有直接证据的,须形成比较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才能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有关要求。如证人证言必须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及日期,有证人身份证明等;询问笔录必须载明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地点和事件内容,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由其他在场人签名等;鉴定结论须有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等,所有证据材料须经查证核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完善回避、告知、听证、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决定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供方便。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予采纳。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重大事项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涉及行政执法裁量的重大或者复杂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规范实施行政强制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符合解除情形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
  (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时限规定。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的,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限幅度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或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五、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文书不得以通知、通报、公告、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除当场不作出处理决定会影响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文书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式文书,并进行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使用预定格式法律文书的,要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机制,对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等进行充分说理。
  (二)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对办结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向上一级机关和同级政府报备,接受监督。
  六、全面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
  科学合理量化行政裁量权。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要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裁量基准体系。对行政处罚,应明确规定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许可,应明确规定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要根据法定裁量因素,结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新颁布或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项目,要及时梳理、划分、调整、公布。要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公开制度、回避和听证制度、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为全面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提供制度保障。
  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一)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改进执法作风。既注重发挥查处违法行为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对依法需要采取强制和处罚手段的,既要合法合规,又要合情合理,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在执法活动中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丰富深化和创新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行政执法方式,不断提高社会和谐度和满意度。
  (二)推广应用行政指导执法方式。要积极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相对人自觉依法办事,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在梳理监管职责、服务举措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领域和方式。要制定与行政指导方式相适应的程序规定、格式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激励、考核和风险防控等制度。
  八、健全落实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标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挂钩。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强执法质量、执法责任、执法监督三大体系建设,努力实现监管方式由事后查处向事前事中介入转变,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由治标监管向治本监管转变。通过行政复议、执法检查、案件报备、案卷评查等途径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推进“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要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的信息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实行动态更新,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未经确认和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继承红色法制优良传统,倡导“红土学风”、提升“红土先锋”、弘扬“红土清风”、建设“红土政风”,紧扣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创先争优,一心为民、恪守清廉。要狠抓理想信念、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水平,保持清正廉洁,塑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公正执法的红土地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要掌握动态、做细工作,及时发现和遏制一些不良的苗头性倾向,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的人员素质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细化执法责任,并保持执法人员力量充足、相对稳定。要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单位非在编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要进行清理,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仍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要依法处理。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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