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LY01101-0200-2011-00273
  • 文 号:龙新政办〔2011〕305号
  • 发文日期:2011-12-31
  •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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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龙政办〔2011〕2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区实施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管理的目的和范围
  在作出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前,对与公众利益相关、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和风险,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通过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化解处置预案,并研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合法化。
  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根据《龙岩市新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龙新政综〔2010〕492号)的要求进行,主要评估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2、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该决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行政决策的可行性。主要评估该决策是否经过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制约因素,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4、行政决策的可控性。主要评估该决策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群众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三、落实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在上报决策方案时,应同步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专题报告或说明材料,提交行政决策主体决定。
  四、遵循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步骤
  1、决策评估申报。由有关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向行政决策主体提出书面报告,请求进行风险评估。行政决策主体认为需要启动风险评估的,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启动评估工作。
  2、基本情况初核。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决定,应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龙新政综〔2010〕492号)的规定,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等)的基本情况。
  3、稳定风险评估。行政决策主体根据掌握的重大决策资料,对重大决策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客观作出评估。
  4、编制评估报告。行政决策主体根据本条1、2、3项的工作结果,编制重大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数、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
  5、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针对风险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应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可行的原则,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
  五、正确运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成果
  行政决策主体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评估认为对社会稳定无风险或风险较小、实施条件较成熟的决策事项,可以按程序作出决策;评估认为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决策事项,应在研究落实风险控制预案和化解矛盾、问题的具体有效措施后,再行作出决策;评估认为存在很大社会稳定风险、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决策事项,应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调整完善原有决策方案、条件成熟后再重新研究;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风险且风险无法化解的决策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六、严格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责任追究
  对决策事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但未开展风险分析或未认真落实评估意见提出应对措施,或决策事项作出后擅自改变而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对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评估认为不宜作出决策而违规作出决策的,要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龙新政综〔2010〕492号)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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