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LY01101-0200-2011-00243
  • 文 号:龙新政办〔2011〕279号
  • 发文日期:2011-11-25
  •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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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57号)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龙政办电〔2011〕205号)的要求,现就我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一)计划在2011年第四季度举办《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邀请有关专家授课,组织各部门领导学习。
  (二)区人事局应组织全区公务员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及知识测试。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学习,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四)区司法局应把《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宣传。
  二、认真开展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2011年6月底前区政府及部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相关部门在自查清理中可以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进行清理。
  (二)清理标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1、清理工作责任分工。对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
  2、清理时间安排。清理工作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承担具体清理任务的单位(具体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要认真梳理、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见附件3),提出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及修改的建议及其理由,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2011年12月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三、认真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一)清理对象
  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方法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5日前将《行政强制主体清理意见建议表》(见附件4)及清理结果(包括主体名称、行政强制的种类和程序、执法依据等)经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附电子版),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四)其他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四、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确保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顺利进行。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强制法》是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的全面调整和规范,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重要制度。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后的制度衔接,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法律文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三)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要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对违法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问责,造成相对人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省、市要求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纳入到2011年度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督导和2011年绩效考评工作中,严格检查,认真考核。
  联系人:陈明舟,黄慧芬,联系电话:3296093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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