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LY01101-0200-2011-00194 主题分类 (隐藏)0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龙新政办〔2011〕226号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9-29
标 题: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税收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税收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税收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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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定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区决定开展有关税收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税收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即:区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区政府批准以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与税收、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相关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与税收、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相关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有关税收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1、明确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或变相减免税政策涉及的税种、领域和对象。
(1)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种。
(2)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商业、交通、建筑、金融、粮食、外贸、服务等各个行业;涉及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民营、“三资”等各类企业。
(3)对象主要包括:①鼓励招商引资,支持外贸出口;②鼓励民间投资、企业发展;③支持重点项目、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④加快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及改善生态环境;⑤其他涉及投资、金融、就业、旅游、房地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
2、严格把握清理标准。
凡与《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等文件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应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
(2)违反有关规定,采取 “先征后奖励”的形式,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企业。
(3)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其他减免税手段的。
(二)有关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凡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特别是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这一类规范性文件,应一律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职责分工
对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进行清理:
(一)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直责任单位配合清理;
(二)经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
五、清理时限
清理单位应参照市《参考目录》(附件1),查找出我区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按清理标准进行清理,经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后,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或拟失效)的初步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附件2),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汇总。
各有关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3296093。                  
 
附件:
1、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办室发布的涉及税收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xls
2、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2: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清理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年月日) 简要说明(包括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拟失效的理由、依据等)。如提出修改建议的规范性文件,还应附具体如何修改的内容及修改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文件按发文字号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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