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区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制度,现将《区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
区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区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为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区政府决定建立区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制度,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估程序
(一)评估项目的范围
1.区本级实施的投资额大、用地面积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建设项目;
2.政策优惠程度较大的协议项目;
3.为之单独出台优惠政策的项目。
评估范围不包括以下项目:
(1)不涉及优惠政策的项目;
(2)已出台普遍共享优惠政策的项目;
(3)单纯举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市民休闲及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4)单纯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旅游设施、生态建设、流域治理等基础设施的项目;
(5)常规的公开招投标的城建项目。
(二)评估程序的启动
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社会影响程度、优惠政策等方面情况书面先报送分管领域相关区领导审核,然后报区政府区长审定同意后启动评估程序。
(三)评估工作程序的实施
1.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拟选址、用地面积、土地出让条件及其他优惠政策等相关材料分别提交区项目评审中心(设在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设在区财政局)、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罗土地分局)。要求:
(1)区项目评审中心须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论证,并出具项目建设书面论证报告;
(2)区金融办须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的成本、资金保障及相关效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3)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选址、面积、土地出让条件及相关优惠政策等进行研究,并经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出书面建议报告。
2.项目责任单位收到区项目评审中心、区金融办、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论证、评估、建议报告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汇总,经区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分送区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领导小组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再由总召集人或指定召集人召开评估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领导小组会议可视情邀请区人大、区政协相关领导和有关领域专家参加。
3.评估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后,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形成项目综合评估报告,经评估领导小组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评估机构
建立新罗区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领导小组。
总召集人: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召 集 人:区政府分管城建副区长
项目相关副区长
成 员:项目相关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发改局局长
区经贸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新罗土地分局局长
新罗土地收储分中心主任
区重点办主任
区金融办常务副主任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要领导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重点办主任担任。
三、评估内容
1.评估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2.评估领导小组要对项目用地的面积、功能、地价及其它优惠政策提出合理建议。
3.评估不代替项目工作组的正常工作。评估工作可在项目工作基本完成时进行,也可与项目工作同时进行,但必须在项目正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完成任务。评估领导小组与项目工作组要紧密配合、有机衔接,项目工作组要主动并尽早将项目情况报给评估领导小组。
4.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该项目工作时,同时听取项目工作组汇报和评估领导小组评估意见汇报。评估意见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科学依据。
5.具体评估细则由区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领导小组制定。
四、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为总投资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五、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