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新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新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为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区境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1〕388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新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龙新政综〔2010〕210号)修编如下。
一、总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本行政区内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型:因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中型:因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特大型地质灾害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大型地质灾害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市有关部门会同我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中型地质灾害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我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5.小型地质灾害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龙雁新区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矿管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矿管办,办公室主任由矿管办主任兼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财政局、经贸局、安监局、矿管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民政局、卫生局、新罗公安分局、公路分局、环保局、教育局、旅游局、煤管局、矿管总站、新罗供电公司、省第八地质大队和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龙岩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大中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区矿管办: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专业队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施救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区水利局:组织和督促乡镇、街道开展库区、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施救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矿管办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4.新罗供电公司:组织灾区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的抢险情况。
5.区住建局: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6.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7.区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8.区人武部: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会商,按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好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施救工作。
9.新罗公安分局:做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发生。
10.省第八地质大队和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龙岩分中心: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11.市气象局(区矿管办防灾工作协作单位):收集有关气象信息,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3小时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单位、乡镇通报。
12.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区政府紧急抽调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报
(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覆盖本辖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区、乡二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信息和险情、灾情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在汛期期间,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时,应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实行办公室及地灾防治机构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要根据区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区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经贸、安监等成员单位要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巡查。各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警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以警示居民、过往行人与车辆;要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果断措施组织避灾疏散。
(四)区地灾防治中心(设在区矿管办)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Ⅲ级)后,区地灾防治中心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街道)、村(居)及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区地灾中心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果断措施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区矿管办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工作预案,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一起开展抢险救助工作,并立即将灾情有关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情况及时报请省、市直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组织乡镇或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区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乡镇(街道)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结果上报区政府和区矿管办。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乡镇、街道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经批准后公布。
(三)各乡镇、街道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四)各乡镇、街道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五)本预案由区矿管办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龙新政综〔2010〕21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