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LY01101-1100-2014-00050
  • 文 号:龙新政办〔2014〕73号
  • 发文日期:2014-05-09
  •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罗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罗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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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驻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
  现将《新罗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新罗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2.1 重大地震灾害
2.2 较大地震灾害
2.3 一般地震灾害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3.2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4 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地震预警
4.3 震情报告
4.4 灾情报告
4.5 震情灾情发布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应急响应
5.2 指挥、部署及行动
5.3 应急结束
6 应急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3 安置受灾群众
 6.4 抢修基础设施
 6.5 加强现场监测
 6.6 防御次生灾害
 6.7 维护社会治安
 6.8 开展社会动员
 6.9 发布信息
 6.10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震应急
  8.1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8.2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9.1 临震应急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9.3 邻县地震应急
9.4 区外特大、重大地震应急
9.5 地震谣传应急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的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闽政〔2006〕13号)、《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闽政办〔2013〕113号)和《龙岩市地震应急预案》(龙政综〔2013〕483号),结合我区实际,对龙新政综〔2006〕125号预案进行修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地震和区外发生对我区造成一定影响地震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各级各部门应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职责,坚持地震监测、防御、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其辖区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立即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指挥实施处置本行政区抗震救灾工作职责。当本级政府无法应对时,应立即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援。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军地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军地联动,依靠和发挥驻岩部队、消防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在处置地震灾害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抗震救灾队伍。
  (5)依靠科学、资源共享
  坚持科技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工具,科学施救。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合力。
地震灾害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三个级别。
  2.1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或临近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2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或临近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3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或临近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经济损失

发生在我区或临近

地区地震震级

重大地震灾害

50人以上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0级以上

较大地震灾害

10人以上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5.0级以上—

6.0级以下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级以上—

5.0级以下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区抗震救灾的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委宣传部部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新罗公安分局局长、区委办主任、区政府办主任担任。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常务副指挥长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部长、区委办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分管应急工作主任、地震办主任、发改局局长、住建局局长、民政局局长、经贸局局长、矿管办主任、公安分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区政府办(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地震办、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农业局、侨办、台办、矿管办、农业局、水利局、卫生局、文体广新局、安监局、粮食局、土地分局、气象局、旅游局、公路分局、供销社、铁办、高速办、国资公司、供电公司、人武部、武警二大队、消防大队、人保财险新罗支公司、人寿保险新罗支公司、电信新罗分公司、移动新罗分公司、联通新罗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区委、区政府和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紧急情况下,可按规定越级上报;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5)组织有关镇、街和区直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
  (6)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7)协调消防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部署区直部门和有关镇、街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11)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12)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在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区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工作,贯彻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的命令、指示。视需要适时提出交通管制、物资供应、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政府办,区地震办负责人兼任主任,区应急办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为所在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联络员,是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急情况下负责所在部门的抗震救灾信息收集、业务联络等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震情、灾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2)督促、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3)负责履行信息收集、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向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报告,向有关成员传达上级的指示、命令,及时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4)与省、市地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震情监测和分析会商情况,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相应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卫生与医疗防疫组、基础设施安置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接受援助及外事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
  3.2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事发地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综合协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2)现场指挥协调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逐级向区、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区地震工作部门负责配合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要上报市地震局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地震活动趋势分析评估结果和震情会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地震预警
  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在我区逐步建立健全地震预警系统。当接到省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后,区委宣传部应协调广播、电视、新闻、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配合市、区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4.3 震情报告
  我区行政区域发生有感地震或其它区域发生地震使我区行政区域内有感时,区地震部门利用省、市地震局提供的地震速报信息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和地震烈度分布。
  4.4 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地震灾情信息上报按照“优先原则,先快后准原则”。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如下:
  (1)区地震工作部门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逐级报区人民政府和省、市地震局。
  (3)灾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区人民政府初报、续报。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4)区民政、教育、公安、矿管、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安监、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5)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区直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
  4.5 震情灾情发布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地震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优先原则,先快后准原则”,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通讯运营企业等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做好震情灾情信息的迅速发布。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在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消防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和非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对灾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 先期应急响应
  (1)地震发生后,区地震办要及时与省、市地震局联系,及时获取震情信息,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启动地震系统应急工作预案和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并在30分钟内组织现场工作队立即赶赴灾区。
  (2)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及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情况,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及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5.2 指挥、部署及行动
  5.2.1 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赶赴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由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1)根据灾情,决定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
  (4)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安置点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同时迅速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交通运输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7)社会团体、各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8)根据灾情情况,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调配、卫生防疫、现场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及对政府机关、银行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加强舆论导向及舆情监控;
  (9)要求非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请求省、市人民政府给予援助;视情向兄弟县(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11)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武部,抄送区民政局、区地震办,并由区人武部通报当地驻军、消防武警部队;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2一般地震灾害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赶赴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由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1)命令区级各行各业主管部门和受灾镇、街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稳定社会等工作;
  (2)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根据震情、灾情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向灾区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4)组织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5)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6)视情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武部,抄送区民政局、区地震办,并由区人武部通报当地驻军、消防武警部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5.2.3 重点部门主要职责
  在发生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时,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特别是交通、卫生、住建、公安、矿管、教育、民政等主要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交通局、公路分局、铁办、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协调组织力量尽快恢复损坏的公共交通、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根据救灾需要,对通行能力较弱,或地质灾害发育的地区,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2)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做好医疗机构病人的疏散、转移,诊疗药械的保护和转移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
  (3)教育局:做好学生的疏散、转移,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教室、校舍等建筑设施抗震安全检查,提交解决方案。
  (4)公安分局:做好灾区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5)水利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水设施进行抢修排险,迅速组织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对震区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源和易发生灾害的水利工程及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6)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安置点的选择应远离次生灾害威胁,注意安置场所的环境卫生问题,鼓励或安排投亲靠友。
  (7)供电公司、发电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并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8)通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9)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排水、燃气、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公共基础设施功能。
  (10)安监局:及时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等发生的重大次生灾害开展应急处置。
  (11)矿管办:及时了解地质灾害灾情,迅速布置落实各地质灾害点的巡查、监测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对重大次生灾害开展应急处置。
  (12)经贸局、财政局、粮食局、供销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调运粮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做好灾区救援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抗震救灾资金的保障;根据震情和救灾需要,应在灾区相对安全的区域设置一个或多个物资转运站,救灾物资应先在转运站集中,然后再根据需要下发灾区各地。
  (13)环保局:及时组织当地环保部门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了解和紧急处置,并配合安监局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
  (14)团区委、红十字会:按照指挥部要求,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15)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分局、文体广新局、地震办: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导向和舆情分析、监控,维护社会稳定。
  5.3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交本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受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总结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抗震救灾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
  应急响应措施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6.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消防武警部队、公安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
  6.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就近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安置受灾群众
  安置点的选择应远离次生灾害威胁,注意安置场所的环境卫生问题;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或安排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5加强现场监测
  区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市地震局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要与省地震局密切联系,及时获取震区震情形势等相关信息。气象部门负责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镇、街,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10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地震部门要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土地、矿管、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邀请并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住建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局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7.2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并视情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支持。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8.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造成我区境内大范围有感的强烈地震。
  当该地震事件发生后,区地震办迅速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建议启动预案。
  8.2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
  区政府启动预案,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市地震局的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
  (2)区地震办与省、市地震局对接,由区政府办、地震办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信息,发布稳定社会秩序公告;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网站、新闻媒体刊播有关防震减灾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4)公安分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视情适时疏导聚集群众。
  (5)区台办做好协助台胞与在台湾亲人的联系及返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安置或撤离内地赴台游客。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立即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消除民众恐慌心理。
  (6)有震感强烈的地区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有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
  当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地震影响已基本消除,我区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区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邻县地震应急,区外特大、重大地震应急以及地震谣传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区地震办迅速报告区政府并建议启动预案。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预案,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若我区在预报区内,则区人民政府和各镇、街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9.1.1 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区地震办与省、市地震局密切联系,及时获取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区地震办要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督促全区各类地震观测点加密宏观观测,及时落实地震异常,并上报省、市地震局。
  (2)区地震办、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矿管办、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预判,制定相应对策。
  (3)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新罗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6)区安监局、卫生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消防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7)区民政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地震办、公安分局、文体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研判,维护社会稳定。
  (9)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9.1.2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镇、街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县(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强有感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当地镇、街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区地震办立即组织地震应急工作,加强与省、市地震局联系,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市地震局;
  (3)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区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区地震办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市地震局。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省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3邻县地震应急
  邻县地震应急是指在周边城市发生,并造成我区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2)受邻县地震影响的镇、街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9.4 区外特大、重大地震应急
  区外特大、重大地震是指我省其他地区或省外发生特大、重大地震,造成重大损失,且未对我区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区地震办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我省其他地区或省外特大、重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灾情情况;
  (2)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指令,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对省内其他县(市)地震灾区的紧急支援;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当区外特大、重大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5地震谣传应急
  地震谣传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区地震办迅速报告省、市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对地震趋势作出分析判断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区地震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协助相关地区做好社会维稳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造成的影响。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附  则
  10.1 责任与奖励
  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
  区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办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制订或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分别报区地震办、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文体广新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办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新罗区地震应急预案》(龙新政综〔200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罗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 新罗区地震应急保障措施


附件1

新罗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新罗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人武部
  成员单位:区消防大队、武警二大队、公安分局、安监局等。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 ;清理灾区现场。
  各抢险救援队伍紧急赶赴灾区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或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工作任务。
  二、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安置点的选择应远离次生灾害威胁,注意安置场所的环境卫生,鼓励或安排投亲靠友。在调配救灾物资时,应在灾区相对安全的区域设置一个或多个物资转运站,救灾物资应先在转运站集中,然后再根据需要下发灾区各地。
  三、医疗与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二大队、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做好伤员转移护送工作;商请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医疗器械、药品等储备物资。指导当地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四、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贸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土地分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文体广新局、公路分局、供电公司、电信新罗分公司、移动新罗分公司、联通新罗分公司、铁办等。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通行能力较弱,或地质灾害发育的地区,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五、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地震办、矿管办
  成员单位: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科技局、环保局、水利局、交通局、质监局、安监局、气象局、人武部、武警二大队等。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应对灾区潜在的次生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上报和处置,严防二次灾害的发生;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六、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教育局、司法局、信访局、武警二大队、人武部等。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接受援助及外事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监察局、地震办、经贸局、旅游局、外事侨务办、台办、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八、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地震办、科技局、财政局、矿管办、住建局、人保财险新罗支公司、人寿保险新罗支公司等。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保险业要做好受灾地区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九、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民政局、外事侨务办、台办、文体广新局、地震办、旅游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按照“优先原则,先快后准原则”及时发布灾情;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内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附件2

新罗区地震应急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地震部门配合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二、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依托区应急办、区地震办平台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继续加强区地震快速反应系统及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系统。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发改、经贸、民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保障,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支持。
  四、基础设施保障
  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文体广新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区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经贸局、供电公司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铁办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五、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充分利用中心城区已建成的中山公园、人民广场、烈士陵园3处避难场所,作为应急避震、灾民安置的固定场所。镇、街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利用学校、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在地震发生后能真正发挥作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体广新、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地震部门要协助区政府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地震专业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七、安全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通信等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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