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新罗区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龙岩市新罗区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区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岩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惩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充分认识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研究制定我区防范和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按照“积极应对、依法依规、属地负责、妥善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区直各部门应顾全大局,分工协作,密切合作,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发生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处置;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及时查处非法集资及其他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信息互通,事发地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依法、快速、高效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
三、组织体系、部门责任和工作机制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新罗区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新罗公安分局局长、突发事件发生地党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副组长人选根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所涉及的行业和性质确定,区政府办分管领导、事件发生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协调。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经贸局、人社局、信访局、金融办、法院、检察院、法制办、新罗公安分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及事发镇、街道领导组成。必要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组长可指定其他部门参与。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各镇、街道应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职责。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区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决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负责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
2.区处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区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的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建立规范整顿民间借贷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和全区民间借贷规范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指示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协调并指导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我区民间借贷活动及规范整顿工作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有关部门对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需要工作经费的方案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拨款手续。
区经贸局:配合镇(街道)维护经济活动秩序,摸清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单位或个人资产负债情况,特别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情况;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的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吸储的,配合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区信访局:配合镇(街道)做好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信访接待、安抚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和镇(街道)通报信息。
新罗公安分局:对属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限制行为人的行踪,加大打击力度;配合镇(街道)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网络内容引导,及时删除本地网络、协调商请省、市相关部门处理异地网站有关我区民间借贷问题的不实报道。
区人社局:配合镇(街道)协调处理企业劳资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事发企业员工的思想教育与安抚工作,防止欠薪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个人行为发生;协调、指导企业做好欠薪清偿工作。
区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涉及民间借贷案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开辟绿色通道,推动案件快立、快审、快结;依法及时对相关资产采取保全措施,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诈骗、非法集资等公诉案件,并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并按规定程序返还受害人,尽量将案件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程度;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资金管理中存在漏洞和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区检察院:负责对民间借贷引发的违法案件涉及人员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民间借贷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与镇(街道)和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区金融办:配合镇(街道)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及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相关政策的认定、协调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镇(街道)摸清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单位或个人在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情况。
各金融机构:负责银行系统内利用从事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进行非法借贷活动的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合镇(街道)和公安部门做好对涉案单位及人员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镇(街道)做好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制
1.风险防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防范和预警,对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多发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
2.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是防范和预警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来源。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拓宽信访渠道,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实,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部门监管与联合查处相结合。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密切配合,形成防止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4.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5.处置机制。发生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后,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镇(街道)组织下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四、发生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一)响应程序
1.相关单位接到民间融资突发事件报告后,要迅速核实情况,经请示区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后启动本预案,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涉及群众和单位的稳定工作,严防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3.区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视事件情况设立调查核实组、金融风险防范组、法律保障组、社会稳定组、舆情引导组等职能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小组根据任务,讨论研究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具体措施,报区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落实措施
1.区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成立职能工作小组,分析研究民间融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明确各职能工作小组基本处置任务。处置方案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2.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扩散。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并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
3.根据协商的处置方案要求,各职能小组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动摸清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引发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原因,明确区分企业行为与负责人个人行为,为准确定性事件提供依据;摸清企业银行贷款、抵押、欠税、欠薪等企业债务情况;认真细致做好债权人的思想工作,疏导情绪,动员引导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民间借贷突发事件中企业正常经营,认真做好经营班子思想工作,确保班子不解散、保持稳定;加强网络监测和正面引导,避免舆论跟风炒作造成事件发酵,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三)报告机制。对难以定性的事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上报区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认定;对重大事件,其认定结论和处置意见,由区应急处置协调小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认定;凡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案件,应尽快报告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善后工作。对一般性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对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应立即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债务清偿、清退和善后等事宜。
(五)应急结束。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做出决定,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区金融办、公检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民间借贷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责任追究。对在处置民间借贷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区应急处置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六、附则
(一)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