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LY01100-1300-2011-00192
  • 文 号:龙新政综〔2011〕530号
  • 发文日期:2011-12-16
  •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
  • 名 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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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维护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该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以上规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二、国土部门在公路沿线办理居住建房或商业开发等用地时,须经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能审批,同时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旅游统一规划区内批地建房。
  三、各乡镇的集镇开发、移民和灾民安置等用地必须规划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出现新的违法建筑物,由所辖地乡镇负责组织拆除。
  四、对非法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重大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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