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镇人民政府:
《龙门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龙门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1〕123号)精神,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对龙门镇辖区内属于规划区范围外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作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就具体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龙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用标准的,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现有规划外范围土地补偿划分为三类区
第一类区:
考塘、龙潭、朝前村。
第二类区:
连坑、赖坑、洋畬、湖坑村。
第三类区:
五星、内坂、郭墘村。
三、土地类别分为六类
第一类为水田类,第二类为旱地类,第三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经济林地类以林业部门认定的为准),第四类为非经济林地类,第五类为未利用地类,第六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类。
水浇地、田坎参照相邻耕地补偿。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农用地,参照非经济林地补偿,如原地类为耕地的,按水田标准补偿。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参照原地类补偿,原地类为耕地的按水田标准补偿。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区土地补偿标准:
1、第一类区:水田按5.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按3.12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2.4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按1.2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按0.3万元/亩给予补偿。
2、第二类区:水田按4.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按3.12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1.94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按0.97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按0.24万元/亩给予补偿。
3、第三类区:水田按3.8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按3.12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1.75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按0.88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按0.22万元/亩给予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单位: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标准执行。
|
类区 |
地类 |
耕地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
一
类
区 |
水 田 |
0.2000 |
2.00 |
3.00 |
0.20 |
5.20 |
|
旱 地 |
0.1200 |
1.20 |
1.80 |
0.12 |
3.12 |
|
园地和经济林 |
0.2000 |
1.40 |
1.00 |
|
2.40 |
|
非经济林 |
0.2000 |
1.20 |
|
|
1.20 |
|
未利用地 |
0.2000 |
0.30 |
|
|
0.30 |
|
二
类
区 |
水 田 |
0.1615 |
1.62 |
2.42 |
0.16 |
4.20 |
|
旱 地 |
0.12 |
1.20 |
1.80 |
0.12 |
3.12 |
|
园地和经济林 |
0.1615 |
1.13 |
0.81 |
|
1.94 |
|
非经济林 |
0.1615 |
0.97 |
|
|
0.97 |
|
未利用地 |
0.1615 |
0.24 |
附 件 下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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