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池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龙岩沉缸工贸旅游综合体项目房屋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龙岩沉缸工贸旅游综合体项目
房屋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确保龙岩沉缸工贸旅游综合体项目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订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各类主房补偿标准(十成新):
框架:1040元/平方米 砖混:910元/平方米
砖石木:830元/平方米 土木:740元/平方米
2.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执行。
3.对征迁时已有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表由被拆迁人自行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迁装手续,征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迁移费用补助:有线电视300元、电话216元、宽带100元、电表100元、水表100元。
二、安置形式
1.土地使用权调换
①安置地点:小池镇培斜村(安置地的规划、选址、报批由小池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②安置地分配:根据各户被征用的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家庭人口以及他址有无住宅等情况综合确定。
③对宅基地安置造成土地面积增减的价格互补:
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天井、灰坪、空地、宅基地的土地补助土地开发费120元/平方米。安置地面积多于被征迁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按500元/平方米补差;安置地面积少于被征迁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按550元/平方米计补。
2.货币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被征迁房屋交付征迁人拆除的,按被征迁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三、搬迁补助、周转过渡费、过渡期限及奖励办法
1.搬迁补助以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7元,两次发补;
2.周转过渡费以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补;
3.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2个月的周转过渡费和一次的搬迁补助费用;
4.奖励办法: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签订协议并将动迁房屋交付拆除的,可享受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享受。
四、对于房屋合法产权确认的相关规定
被征迁范围的房屋,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无“两证”的违章建筑和临时搭盖,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要求自行拆除,否则由土地、建设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对于动迁房屋的产权,按以下原则确认:
1.被征迁范围的房屋,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有1992年绘制的房籍地形图的,给予确认。
2.对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旧房或祖遗旧房经有权部门审批重新翻新的,须由土地、建设、业主、镇政府等单位共同确认。
3.对于“两证”全无的房屋,且在1992年绘制的房籍地形图找不到依据的房屋,视为违章建筑和临时搭盖,不予确认,不予补偿,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由土地、建设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4.对违反村、镇规划,1992年以来经村、镇、建设、土地等部门制止不听,违法抢建的,由镇、村等部门提供材料并查实的,一律不予确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在培斜新村已安置或他址有住宅、不影响正常生活居住的不予安置。
2.国有及集体产权被征用的,由被征用单位自行解决的不予安置。
3.祠堂、庙宇、厂房、杂物间、厕所、猪(牛)圈以及未建房的宅基地被征用的不予安置。
4.临时搭盖和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安置。
六、征迁安置户数的审定
1.按2012年2月29日之前户籍登记的属正常分户条件的征迁户数确定。
2.父母不能单独立户,夫妻不能分户。
3.截至2012年2月29日前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的,不能单独立户。
4.仍有赡养人和财产继承人,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不得单独立户,与赡养人和财产继承人合并立户。
5.在分配前突击分家,并经审定属不符合分家立户的,按一户计算。
6.截至2012年2月29日已结婚,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由拟分户户主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审核,镇政府审定后予以确认。
7.截至2012年2月29日,一家有两个儿子以上且达到法定婚龄但还未婚的可以申请分户,经村两委审核,镇政府审定后予以确认。
8.截至2012年2月29日,为内四代同堂户,且独生单脉相承的,在原有分户原则的基础上,经户主申请村两委审核,镇政府审定后,可以照顾多立一户。
9.生育有儿子(儿子属农业户口)的征迁户,其入赘女婿不能单独立户;只生育女儿的(女儿属农业户口),允许一个(截至2012年2月29日前)已在村内的入赘女婿单独立户,其余入赘女婿不能单独立户。
七、保障机制和措施
1.严格依法征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迁工作,确保征迁补偿工作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2.安置地的选择一律按谁先腾房、先将被征迁房屋交付拆除,谁先选择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持有残疾证的被征迁人,其搬迁补助费和周转过渡费增加20%发补。
4.为维护征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各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征迁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对少数无理取闹的人和事,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
5.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和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福建省及龙岩市有关征迁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