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LY01100-1500-2012-00112
  • 文 号:龙新政综〔2012〕363号
  • 发文日期:2012-09-10
  •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
  • 名 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池镇汪洋住宅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池镇汪洋住宅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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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池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小池镇汪洋住宅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小池镇汪洋住宅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小池镇汪洋住宅小区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小池镇汪洋住宅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项目概况
   小池镇汪洋住宅小区项目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汪洋村。
   征收范围:东至河道,西至公路,南至民宅,北至民宅(详见用地红线图)。
   征收项目红线内用地面积16.69亩,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
   征收范围内暂未发现依法应予以特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等其他设施。
   二、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各类主房补偿标准(按十成新):
   多层框架1040元/平方米;多层砖混910元/平方米;
   砖石木830元/平方米;土木740元/平方米。
   (二)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综〔2008〕372号)执行。
   (三)对征收时已有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表由被征收人自行与相关单位联系办理迁装手续,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迁移费用补助:有线电视300元、电话216元、宽带100元、电表100元、水表100元。
   三、安置形式
   (一)土地使用权调换:
   1.安置地点:小池镇何家陂移民安置新村(由小池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安置地分配:根据各户被征收的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家庭人口,以及他址有无住宅等情况综合确定。
   3.对宅基地安置造成土地面积增减的价格互补:
   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天井、灰坪、空地、宅基地的土地补助土地开发费120元/平方米。安置地面积多于被征收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按500元/平方米补差;安置地面积少于被征收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按550元/平方米计补。
   (二)货币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拆除的,按被征迁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四、搬迁补助费、周转过渡费及奖励办法
   1.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次发补(计两次);
   2.周转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发补;
   3.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2个月的周转过渡费和一次的搬迁补助费用。
   4.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可享受主房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享受。
   五、对于房屋合法产权确认的相关规定
   被征收范围的房屋,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无“两证”的违章建筑和临时搭盖,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自行拆除,否则由区土地、住建、执法及小池镇等单位依法拆除,以料抵工。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按以下原则确认:
   1.被征收范围的房屋,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有1992年绘制的房籍地形图的,给予确认。
   2.对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旧房或祖遗旧房经有权部门审批重新翻新的,须由区土地、住建、执法局、业主单位、镇政府等单位共同确认。
   3.对于“两证”全无的房屋,且在1992年绘制的房籍地形图找不到依据的房屋,视为违章建筑和临时搭盖,不予确认,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由土地、住建、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以料抵工。
   4.对违反村、镇规划,1992年以来经镇、村、住建、土地、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制止不听、违法抢建的,由镇、村等单位提供真实材料并查实的,一律不予确认。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在小池镇范围内他址有住宅不影响正常生活居住的不予安置。
   2.国有及集体产权被征用的,由被征用单位自行解决不予安置。
   3.祠堂、庙宇、厂房、杂物间、厕所、猪(牛)圈以及未建房的宅基地被征用的不予安置。
   4.临时搭盖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安置。
   七、征收安置户数的审定
   1.按2012年8月31日之前户籍登记的属正常分户条件的被征收户数确定。
   2.父母不能单独立户,夫妻不能分户。
   3.截至2012年8月31日前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与父母同户,不能单独立户。
   4.仍有赡养人和财产继承人,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不得单独立户,与赡养人和财产继承人合并立户。
   5.在分配前突击分家,并经审定属不符合分家产户的,按一户计算。
   6.截至2012年8月31日已结婚,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由拟分户户主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审核,镇政府审定后予以确认。
   7.截至2012年8月31日,一家有两个儿子以上且达到法定婚龄的但还未婚的可以申请分户,经村两委审核,镇政府审定后予以确认。
   8.截至2012年8月31日,为内四代同堂户,且独生单脉相承的,在原有分户原则的基础上,经户主申请村两委审核,镇政府审定后,可以照顾多立一户。
   9.生育有儿子(儿子属农业户口)的被征收户,其入赘女婿不能单独立户;只生育女儿的(女儿属农业户口),允许一个(截至2012年8月31日前)已在村内的入赘女婿单独立户,其余入赘女婿不能单独立户。
   八、其它规定
   1.安置地的选择一律按谁先腾房、先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谁先选择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家庭的,其搬迁补助费和周转过渡费按标准增加20%发补。
   3.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保障机制和措施
   1.严格依法征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收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工作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为维护征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各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征收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
   3.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和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福建省及我市有关征收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小池镇人民政府汪洋住宅小区项目工作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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