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LY01101-1600-2009-00016
  • 文 号:龙新政办〔2009〕23号
  • 发文日期:2009-02-17
  •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罗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罗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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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
  区经贸局、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新罗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新罗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计划在我区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即从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底止。力争通过较长一段时期的努力,扩大家电产品下乡规模,提高农民家电消费水平,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拉动我区的消费需求持续增长。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组织机构。成立“新罗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翁庆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张齐祥、区经贸局局长邱国潮、区财政局局长刘春担任,成员包括区经贸、财政、工商、质监、农业、公安、广电、信用社等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经贸局,总体负责全区家电下乡各环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企管站和财政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日常管理工作。工作机构应负责做好家电下乡的宣传、销售网点备案登记及处理销售环节有关问题等具体工作。区财政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家电下乡各项工作。
  (二)明确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商务部、财政部规定,财政补贴家电下乡的产品及销售价格为:彩电每台2000元以下(含2000元),冰箱(含冰柜)每台2500元以下,手机每部1000元以下,洗衣机每台2000元以下,具体产品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纳入财政补贴家电下乡的对象为持有我区农业户籍的农民,补贴标准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按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家电的数量为每户农民四年内每类产品最多补贴1台。
  (三)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与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招标确定我省的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厂家、型号、价格为准。
  (四)确定销售企业和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工作。
  1.销售企业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我省推荐的企业中确定。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已确定我省家电下乡的销售企业20家(见附件2)。中标销售企业已向省经贸委报送承诺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并按国家规定提供免费保修服务。
  2.家电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设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作为中标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经贸局登记确认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积极为农民免费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做好销售信息登记工作,产品销售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未设销售网点的乡镇,中标销售企业定期开展集中销售、维修等活动。
  (五)保障货源供应及销售价格。家电销售网点要及时配合中标企业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中标企业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经经贸、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供货商和销售企业资格。
  (六)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内,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补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闽财企[2009]2号)文件执行。
  (七)做好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1、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根据辖区农业人口,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后,上报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在信用联社开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补贴资金实际数,经核查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给信用联社,由信用联社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农户存折中。
  3、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在每年1月底前把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核清算。
  4、区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宣传推动。省经贸委已在门户网站上开辟家电下乡工作二级网页,及时发布有关家电下乡政策和工作部署等相关信息。区经贸、财政、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通过现场启动仪式等形式,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到家电下乡是党和政府采取的一项惠民政策,使农村消费者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组织形式、实施方法、购买补助程序等。各乡镇、街道还要采取向每个农户发放宣传资料、每村设立公示栏、每店悬挂商品信息发布版、每周集中发布一次信息的宣传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向农民宣传,使广大农村消费者对销售地点、销售产品规格、型号、价格及财政补贴申报兑付程序等有全面了解。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经贸部门报告。
  (九)加强监督检查。
  1.经贸部门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各乡镇、街道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情况信息及时送达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
  2.经贸、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
  3.经贸、财政、工商、质监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上级经贸、财政、工商、质监部门报告。
  4.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试点期间承担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中标企业和指定的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其他促销活动要与家电下乡售货现场相分离。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销售企业进行销售网点备案。各级做好宣传工作。
  (二)销售阶段(2009年2月至2013年1月)。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其维修网点开展销售工作。继续做好宣传和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每年1月20日前做好上一销售年度情况总结,上报区经贸、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经贸、财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
  (三)总结阶段(2012年12月)。乡镇、街道对4年家电下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区经贸、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经贸、财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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