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LY01101-2500-2020-00047 | 主题分类 | 25: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龙新政办〔2020〕107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0-12-31 | ||
标 题: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区直各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龙岩市新罗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建〔2008〕141号)和《龙岩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财建〔2019〕11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造价咨询机构并经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开展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统一按本办法规定评审管理和标准收取评审费用。
第三条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区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当出现评审任务重、评审项目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委托任务有特殊时限要求等情况时,在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区财政评审中心可根据区财政局授权,将部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
第二章 委托方式
第四条 区财政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项目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以下简称整体委托);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时效要求,项目部分内容委托评审或与区财政评审中心合作开展评审工作,包括初审、复核、稽核(以下简称部分委托);
(三)聘用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区财政评审中心直接组织的评审工作(以下简称直接参与)。
第五条 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建立目录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安排评审任务。
第六条 区财政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参与评审工作,应与其所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中介机构需具备条件
第七条 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建立,接受区财政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或财务决算审计企业,且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依法设立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乙级以上(含乙级)并符合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数量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无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接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四)接受区级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提供如下有关资料,由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其资格:
1.申请报告;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情况名单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5.工程造价咨询评审业绩与资历概况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过程中应接受区财政评审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对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不遵守评审中心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予以清退出库,三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第八条 接受委托评审项目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无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且从事该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监理、施工、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单位常年基建、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单位法人、相关负责人及股东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与被评审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四章 付费标准
第十条 对各项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区财政评审中心按合同约定向受委托单位支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
第十一条 区财政评审中心对外委托的费用由区财政局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付费额的确定:区财政评审中心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量和评审工作质量、中介机构投标时确定下浮率K值等因素,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应付的委托评审费用。
一、评审业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付费标准表分档累计计算(详见《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审业务付费额=[送审工程造价(财务决算审核按照送审建设项目总投资)×相关费率(分档累计)×相关调整系数×(1+难度系数+特殊补助系数)+钢筋抽筋付费]×(1-K)
(一)相关调整系数的确定。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具体情况在区财政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分类如下:
1.工程结算审核付费,根据委托评审业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三种付费标准,其中:固定总价合同按附表标准计取;固定单价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10%计取;量价按实结算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20%计取;
2.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其付费按附表标准的50%计取;
3.水电(不含设备)、二次装修专业单独委托审核的,其付费可按附表标准上浮但不超过25%;
4.工程情况复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无定额可执行的项目参照同类市场行情价进行协商;
5. 对项目评审工作内容、质量、时效等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二)难度系数的确定。在区财政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 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跨地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特殊补助系数的确定。区财政评审中心委托的评审项目,对时效性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复核中认为受托单位审核成绩显著、评审报告质量高的,可给予特殊补助(补助系数不超过0.2;核减率超过10%的给予核减补助系数,核减补助系数为0.12),具体由区财政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二、以整体委托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含初审、复核)、抽查的项目,按评审业务付费额执行;以部分委托形式委托评审的项目,委托初审工作按评审业务付费额标准的80%计取,委托复核工作按初审费用的35%计取,委托稽核工作按初审费用的20%计取。
三、对不易用投资额计算付费的专项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或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加一定比例的合理行业利润确定,具体情况和要求由区财政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中聘请专家报酬参照《福建省招标协会关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12〕12号)制定:
1.聘请专家参加论证、会商等事宜,教授级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900元,副教授级高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600元,中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400元;
2.聘请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核查、工程咨询等事宜,高级职称或注册一级造价师(原注册造价师)每人每工作日500元,中级职称或二级造价师、原造价员每人每工作日400元,其他辅助人员每人每工作日100元(龙岩市区以外可按以上标准加上现行有关差旅费规定标准支付,并在合同中约定);
3.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造价咨询、设计咨询、法律咨询等可参照对应办法执行(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四、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因资料不齐、相关单位不配合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评审,需退件处理时,依据审核完成节点按比例计算工作量:
1.审、复核工作完成发出初审按评审业务付费额的35%计取;
2.初审核对完毕提交稽核按评审业务付费额的45%计取。
退件项目再送审原则上安排原中介机构审核,确因情况特殊或工作任务无法周转等原因,则另行安排。安排原中介机构审核的,正式出具结论后按评审业务付费额扣除前次退件已付费用计取。另行安排其他中介机构的,视同新项目计取评审业务付费额。
第五章 中介机构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区财政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接受区财政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如委托项目出现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受委托中介机构无法独立完成审核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区财政评审中心将该部分内容另行委托。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经评审中心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评审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区财政评审中心对委外评审业务采用抽查的模式进行评审质量的监督,与区财政评审中心抽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在1%以上的(误差率=误差/复查审定造价 ,误差=|复查审定总价-中介机构审定总价|-有争议项目造价),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参与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资格,具体按委托合同约定(见附件2)进行处理。若单个项目复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在3%且金额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评审报告应判定为不合格,扣减该项目全部评审费用,同时赔付相应的违约责任金3000元/次,并处以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入库后,接受并遵守项目的安排原则,在具体项目的随机安排时被抽中,不得借故推、拖、扯皮不接受评审任务。
受委托中介机构接受并遵守评审中心的时效规定,按规定时间保证质量完成受托项目。经核实,中介机构一年1次违反评审时效的,扣减评审费用3000元;一年2次违反评审时效的,扣减评审费用6000元;一年3次及以上违反评审时效的,扣减全年度评审费用。
项目评审中如有资料不完善、需补充完善资料、现场勘查、量价核对、会商解决争议事项等情况,受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提出,由评审中心人员要求业主补充完善资料,组织现场勘查,组织到评审中心进行量价核对,组织专家及相关方进行会商,同时评审时限相应顺延。受托中介应积极配合、及时参加,不得借故拖延或不到场,不得与业主、施工方私下进行。如违反本条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评审费用、扣减当月综合评分,多次不配合,服务态度不佳的降低其合作等级,直至取消其参与委托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需妥善保管好项目纸质和电子档资料,增补资料及时做好登记,不得遗失或外泄。项目评审过程要保存好必要的工作底稿,如结算初审、预算征求意见稿、复核意见稿、稽核意见稿、现场勘查记录表、审核结论等。如发现资料遗失或有意外泄,扣减评审费用2000元/次,扣减当月综合评分,并查明遗失资料具体情况,复查项目评审成果。一年发现2次以上的降低其合作等级,若查明评审成果不合格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按规定进行严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委托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托中介机构违反合同自行转委托区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业务,区财政评审中心不认定其评审结果,不计取评审费用,并从区级中介机构名录库中除名,三年内不得参与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
2.对外委托的业务,区财政评审中心将进行抽查,评审报告的核增和核减数额,与抽查结果确定的数额误差率在3%且金额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含评审人员)超过两次(不含两次),从区财政评审中心名录库中除名并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参与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
3.受托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评审人员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中介机构评审人员的工作失职,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收受贿赂、不执行回避制度,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造成国家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含评审人员),不计评审费用,从区财政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库中除名并移交有权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今后禁止参与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内的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区财政评审中心将对社会中介机构助审情况按完成质量、时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名,对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级,考核等级作为继续留用或淘汰出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的依据及后续合作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附件1
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费率:‰
付费项目 |
付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
||||||
500万元以内(含) |
500-1000万元(含) |
1000-2000万元(含) |
2000-5000万元(含) |
5000-10000万元(含) |
10000-30000万元(含) |
ˉ30000万元以上 |
||
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2.3 |
2.1 |
1.9 |
1.7 |
1.5 |
1.1 |
0.7 |
工程结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3.1 |
2.9 |
2.7 |
2.5 |
2.3 |
1.8 |
1.4 |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
送审建设项目总投资 |
1.00 |
0.60 |
0.30 |
0.20 |
0.16 |
0.11 |
0.09 |
钢筋抽筋计算审核 |
送审抽筋量分段计费 |
500吨以下(含)按8元/吨计,1000吨以下(含)按7元/吨计,1000吨以上按6元/吨计 |
注:1.竣工决算审核包括竣工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分别按以上标准分档累进计取费用;
2.本办法中的付费标准或计费费率均为最高限价。预算、结算、决算、财务决算项目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起点最低为0.1万元,计费不足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付费。
此表来源于《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建〔2008〕14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主办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597-3296869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7-3296766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闽ICP备05003340号 网站标识码:3508020015 闽公网安备 35080202350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