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1 16:53 字号: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我镇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精神,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新罗区“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新委办〔2022〕32号)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赋予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龙新政规〔2022〕8号)等文件的要求,以“一镇一清单”为原则,特制定本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白沙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共130项)

  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抄送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白沙镇党政办                                                 2022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白沙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共130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1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 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2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3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4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5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 驶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8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9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10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 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 液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11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12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13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 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14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 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5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16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一)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17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17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18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 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9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 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四)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0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五)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21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六)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22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3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23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 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4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25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26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27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8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29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30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31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 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32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 整洁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33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 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34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 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35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36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 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7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 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38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 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39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 理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40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 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41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42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43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44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45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46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 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47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48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 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49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50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51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2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 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53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54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 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55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56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朝向街面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57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58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 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59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 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0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1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 地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62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 废弃物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3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 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4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5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6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 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 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7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8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 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69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五)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0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1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2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3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74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5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6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7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8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 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79

对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80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 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81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 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住建局

82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 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五)项

行政处罚

区住建局

83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 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4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 (四)项

行政处罚

区住建局

85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二)项

行政处罚

区住建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86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 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三)项

行政处罚

区住建局

87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 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第(一)项

行政处罚

区住建局

88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 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第(二)项

行政处罚

区住建局

89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 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 或者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第(二)项

行政处罚

区住建局

90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 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 二条

行政处罚

区商务局

9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 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 三条

行政处罚

区商务局

92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商务局

93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

行政处罚

区商务局

94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95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 构(学科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

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96

对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97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

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六十三条

98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区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99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区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100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区水利局)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九条

101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区水利局)

10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03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04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105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06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07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08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09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10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12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 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13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14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1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16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 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117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 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18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19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20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21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22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23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24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 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25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26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27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 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28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29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 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130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 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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