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我镇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精神,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新罗区“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新委办〔2022〕32号)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赋予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龙新政规〔2022〕8号)等文件的要求,以“一镇一清单”为原则,特制定本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白沙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共130项)
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抄送: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白沙镇党政办 2022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白沙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共13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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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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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 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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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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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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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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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 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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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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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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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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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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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 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 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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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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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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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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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 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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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 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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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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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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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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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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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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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 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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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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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 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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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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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21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六)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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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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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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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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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2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 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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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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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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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26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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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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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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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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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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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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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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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 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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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 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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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 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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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 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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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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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 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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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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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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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 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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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 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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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 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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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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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41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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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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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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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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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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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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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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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 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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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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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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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 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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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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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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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5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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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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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 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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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54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55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 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56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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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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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 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59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 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60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61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 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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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62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 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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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 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64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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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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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 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 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67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68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 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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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70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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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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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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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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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74 |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75 |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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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77 |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78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 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79 |
对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80 |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
81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 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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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 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83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 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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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 (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85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86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 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87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 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88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 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89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 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 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90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 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 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局 |
|
9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 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 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局 |
|
92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局 |
|
93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 条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局 |
|
94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
95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 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 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
96 |
对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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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97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 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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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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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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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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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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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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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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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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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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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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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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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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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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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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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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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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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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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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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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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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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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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 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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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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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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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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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 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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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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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 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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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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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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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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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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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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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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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 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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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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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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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 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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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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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 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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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 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统战部 (区民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