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事
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街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龙岩市新罗区司法局中共龙岩市新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意见通知》(龙新司〔2023〕13号)精神,编制了《新罗区东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附件:新罗区东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9日
| 新罗区东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发生地质灾害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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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禁毒法》(2007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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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1.《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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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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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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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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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按简易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的批复》(闽政文[2006]106号) 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所委托执法权限为:1.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4.按简易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08]55号)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委托执法系指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依法将其行使的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委托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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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包含县级部门下放的执法事项和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执法事权(即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中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事项); 2.职权类型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3.涉及县乡职责分工,有明确执法边界的应在备注栏作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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