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龙新安办〔2022〕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停放、充电、管理等全过程入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力争通过专项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治理内容
1.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治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电气配件未取得3C认证,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过流保护等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2.开展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治理。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3.开展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治理。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电动自行无牌无证或伪造牌证上路。
4.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治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
5.开展电动车自行车安全管理治理。物业服务企业未明确服务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劝阻或报告。未设置固定区域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并落实专人值守。未安排人员定期特别是夜间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组织领导
龙门镇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廖靖生任组长,派出所所长傅岩青任副组长,镇综治办、企管站、安监站、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干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综治办,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6月10日)
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第2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正面引导、案例宣传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教育。
(二)集中治理阶段(6月11日至9月30日)
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集中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通行、停放、充电和管理违法问题,依法督促整改。
(三)总结提升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加强日常管控,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各环节管理制度,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整治同部署同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依法加强督促、指导、监管工作,做到对电动车火灾防范的齐抓共管、综合整治,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三)广泛宣传教育。各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和违规改装、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危险性、危害性,结合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力争做到全面覆盖、入脑入心。要积极鼓励群众通过“e龙岩”平台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奖励,努力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生动局面。
请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明细表》报送镇综治办。
附件:1.《龙岩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职责部分
龙门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附件1 《龙岩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职责部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以及纳入党建引领、为民办实事等惠民利民事项,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 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环节的监管,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整治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违规改装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以及配套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核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将新建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项目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指导各地将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与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含有物业小区、无物业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消防、供电企业等单位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报装指引,明确报装流程和方法;指导业主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发改部门探索研究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主动到集中充电设施充电。
供电企业应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定期对所属资产的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消除供电隐患,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快递、外卖行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以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依照《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
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