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养殖户:
根据新罗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2025年新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监管方案》(龙新疫控办〔2025〕1号),为切实做好万安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我镇制定了《2025年万安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安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2025年万安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在4月25日前,对全镇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开展自购口蹄疫苗免疫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申领疫苗。
小反刍兽疫:对全镇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按照国家及我省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项目技术实施小组。经研究,决定成立项目技术实施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 知 副镇长
副组长:谢永兴 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
成 员:各村动物防疫员
项目技术实施小组负责编写实施方案、做到有关材料记录和保存,数据准确科学,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提高免疫质量,采集血样送检,对接检测指标评估。
(二)制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规范疫苗管理。按照省、市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要在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要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五)加强技术培训。镇畜牧兽医水产站重点分别做好乡镇兽医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六)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七)完善免疫档案。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八)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九)评估免疫效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五、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经费支持
(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均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
(二)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其他
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省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镇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开展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株+H7N9 H7-Re1株)。
三、免疫程序
各种家禽的首免日龄分别为:鸡7~14日龄;肉鸭、肉鹅7~10日龄;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
对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
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
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对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对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镇所有猪、牛、羊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使用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牛、羊: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镇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