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西城街道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01 10:47 字号: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龙岩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中共新罗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转发<龙岩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西城街道行政纠纷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由办事处负总责、司法所具体指导、各职能部门为主体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畅通行政调解渠道,最大限度发挥行政职能作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全力以赴推进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

  2.合法正当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调解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4.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二、规范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依法对有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劝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形成共识,从而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

  (一)西城街道行政调解委员会小组成员

  主      任:陈  成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  主  任:李德荣 党工委副书记

  陈  劲 司法所所长

  专职调解员:莫延辉 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街道法律顾问

  翁训顺 西城街道法律服务所

  邓世腾 西城街道法律服务所

  林  勇 西城司法所副所长

  江琼凤 西城司法所工作人员

  兼职调解员:邓利艳 西兴社区党委书记、区人大代表

  廖香萍 金桥社区党委书记、区人大代表

  林丽莉 西城司法所工作人员

  郭  丽 西城司法所工作人员

  成      员:许文智 西城派出所所长

  邓达先 办事处副主任

  邓仕荣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林笑珍 劳动保障所所长

  曹素萍 卫健办主任

  王富群 河长办、农林水办干事

  黄  焜 安监、矿管、救灾、防汛干事

  谢  环 城建办干事

  (二)行政调解主要范围

  1.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受理举报投诉时,在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并依法受理调解申请;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引导其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2.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办理案件的行政复议部门配合开展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访时提出解决的事项中涉及行政争议的,由信访办按照有关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开展调解;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争议,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调解。

  3.依法调解民事纠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

  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开展调解;土地、山林、矿产、内陆水域等自然资源确权发证、承包经营、转让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分别由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开展调解;环境污染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解;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人社部门开展调解;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的消费争议以及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解;医疗事故赔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调解;房屋土地征收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住建部门开展调解;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由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开展调解。

  对涉及资源开发、征地拆迁、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办事处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健全完善行政调解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属于可以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如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可以申请调解。行政部门应当自当事人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规定的从其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调解。

  (二)调查和调解

  1.行政调解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2.行政调解委员会接受行政调解后,应该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循的程序。

  3.行政调解委员会主持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争议纠纷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

  4.对民事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争议纠纷,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

  5.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6.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地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相关人员签名。

  7.行政调解人员办理的调解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调解,原行政行为的承办人不得担任调解人员。

  (三)签订和履行

  1.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简单的争议纠纷,也可以在调解笔录中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经行政调解委员会认可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事项,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巩固行政调解成果。

  2.未达成协议的情形。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让步、妥协而认可的事实,非经当事人同意,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四)立卷和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年度归档,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案件要按档案管理规定编号,做到一案一卷,具体行政调解案件文书见附件1、2。

  四、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分析报告制度

  行政调解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主体责任,履行好与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应及时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并通报司法所。要细化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台账,对调解案件数据进行汇总,每季度末25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单位行政调解季度工作情况,12月25日前报送全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见附件1)

  (二)建立运行沟通制度

  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组织机构、人员名单,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司法所要根据“负责行政调解的具体协调、指导”的职能要求,积极向办事处宣传解读《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龙岩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内容要求。司法所建立行政调解季度通报制度,了解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困难,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措施,妥善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事纠纷和重大行政争议。相关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司法所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三)建立“三调”衔接制度

  办事处要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工作制度,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完善与人民法院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和行政案件定期通报制度,以及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需要行政、司法机关共同调解的行政案件相关工作。

  (四)建立协作配合制度

  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行政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告知街道平安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五)建立信息宣传制度

  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主动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编写和报送,对重要、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及时开展宣传报道。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和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大力培育行政调解工作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作用。加大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将行政调解人员聘用、业务培训、工作补贴等相关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依托街道平安办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专项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司法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情况检查考核。

  (二)强化科技支撑

  要充分运用福建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和龙岩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信息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建立重大行政争议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探索利用视频系统进行调解,推行多部门联动的电子调解方式,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三)强化考核监督

  行政调解工作已纳入年度平安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绩效管理等目标考评,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行政争议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行政调解人员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考评。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者案件的,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