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1112-2500-2025-00010
- 备注/文号:龙新建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1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新罗区房屋征收测绘公司管理办法》(龙新建规﹝2024﹞1号)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新罗区房屋征收测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新罗区房屋征收测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版)
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房屋征收测绘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加强新罗区房屋征收项目测绘工作的管理,规范测绘公司的选定流程,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实施,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区房屋征收项目测绘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由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下称“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实施。
第一条 区房屋征收中心根据《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和我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测绘行业主管部门测绘成果检查通报及市、区部门联合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专项检查的相关通报以及测绘公司完成任务情况对测绘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条 测绘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载明有不动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测绘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 承接征收项目的测绘公司应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新罗区房屋征收测绘委托合同书》。
第五条 测绘公司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承接的征收项目业务,不得接受单位和个人挂靠。
第六条 从事测绘业务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
第七条 承接区房屋征收中心项目的测绘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整改,作出不良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伪造、涂改、转让相关资质证书的;
(二)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承接的征收测绘业务,或接受单位和个人挂靠的;
(三)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谋取私利的;
(四)对征收部门要求整改拒不处理或拖延处理,未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
第八条 测绘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公司将其调离征收项目小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接受被征收人财物的;
(二)与被征收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激化征收矛盾,造成不良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若今后国家、省、市出台的房屋征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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