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省停车收费相关规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2.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06号)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3.龙岩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规〔2023〕2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类别划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实行一类收费标准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立体停车场;实行二类收费标准的公共停车场:机场、码头、汽车站、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实行三类收费标准的公共停车场:火车站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医疗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养老院等配建的停车场;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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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计费时段 |
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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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1小时(含)以内 |
超出1小时的,每小时加收 |
25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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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辆次 |
1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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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2小时(含)以内 |
超出2小时的,每小时加收 |
20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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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辆次 |
1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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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3小时(含)以内 |
超出3小时的,每小时加收 |
15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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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辆次 |
1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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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龙岩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相关规定。根据《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规〔2023〕2号)规定,路内停车泊位,是指经授权的部门、机构利用城市道路的一侧或两侧(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依法施划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泊位。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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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时段 7:00-22:00(含) |
夜间时段 22:00-次日7:00(含) |
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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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含)以内 |
超出1小时的,每小时加收 |
免费 |
30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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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辆次 |
2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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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龙岩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清单相关规定。根据《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规〔2023〕2号)规定,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清单制管理并动态调整。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类别清单管理制度。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e龙岩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公布。路内停车泊位不再设置清单,原公布的中心城区实行收费管理的路内停车泊位清单废止。
6.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06号)规定,对住宅小区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7.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相关规定。根据《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规〔2023〕2号)规定,收费单位应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窗口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经营者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费情形、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等内容,依法接受监督。
8.停车场公示牌有关规定。根据《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规〔2023〕2号)规定,为便于群众区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与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对停车场公示牌推荐格式进行优化,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类别进行标注,价格管理形式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白底黑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