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版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区政府
新罗要闻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新罗
代理区长:
刘荣海
副区长:
陈荣荣
郑健
林明
肖桂文
上官玲
林广江
蓝荣进
叶冬青
王丹
政府会议
机构设置
区长信箱
新罗要闻
部门动态
镇街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统计数据
政策文件库
专题专栏
文件解读
图解政策
视频解读
政策互动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闽政通APP
便民服务地图
智能咨询
在线访谈
12345平台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互动知识库
用户留言分析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知识库
>
自然资源局
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如何登记?
时间:2023-11-02 11:13
微信
QQ空间
微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的规定,小区内公用设施、物业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为业主共有,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