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涉企检查计划表
时间:2026-04-2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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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卢雯珑 联系电话:13328632272 填报日期:2026年4月24日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抽查比例 抽查家数

检查内容

(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和上限

检查时间安排

承办

机构

备注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农村部令第31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1%

水产技术推广站:50%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全区总数500家,抽查5家

水产技术推广站:全区总数28家,抽查14家

1.农产品方面: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农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2.渔业:投入品管理:饲料、渔药(如抗生素)使用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违禁药物(如孔雀石绿、氯霉素),检查“三项纪录”。 现场检查 年度检查上限2次 12月底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水产技术推广站

综合查一次配合单位

一般检查

2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0% 全区总数8家,抽查2家 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品种审定登记情况;种子标签。 现场检查 年度检查上限1次 12月底前 种子站

 

3 食用菌菌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50% 全区2家,抽查1家 菌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技术人员资质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是否建立规范的菌种生产档案、经营档案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 现场检查 年度检查上限1次 10月份前 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双随机检查
4 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10% 全区总数7家,抽查1家

1.建立管理机构、工作制度情况;

2.加工企业在转基因生物运输、加工、标识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档案等内容。

现场检查 年度检查上限1次 19月底前 科教信息外经股(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股) 双随机、一公开
5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质量安全、畜禽遗传资源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10% 全区总数11家,抽查2家 许可证是否有效,生产经营品种、代次是否符合要求,种畜禽系谱和养殖档案是否完整,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畜禽资料是否完整,畜禽养殖场备案情况等。 现场检查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2次 上半年4月-5月,下半年9月-10月 畜牧兽医水产股 双随机、一公开
6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726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 全区总数120家,抽查6家

生产企业:

(1)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3)所生产的兽药产品是否与兽药GMP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范围或品种相一致;(4)生产的兽药是否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5)生产兽药的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6)标签管理是否规范等。

经营企业:

(1)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2)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过期;(3)经营的兽药是否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4)是否销售违禁物质和未经批准使用的兽药;(5)是否建立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等。

现场检查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1次 12月底前 畜牧站 双随机检查
7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经营:5% 经营:全区总数76家,抽查4家

生产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购销台账、农药召回和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

经营者:农药经营许可、购销台账建立等依法经营情况。

使用者:是否存在使用禁限用农药、超范围超用量使用农药、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采收等情况。

现场检查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1次 12月底前 种植业与农田建设管理股(农药管理股)、植保植检站 综合查一次牵头部门
8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农村部令第32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2% 全区总数76家,抽查2家

肥料生产者:(1)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2)产品是否存在肥料登记证过期、套证等情况;(3)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一致;(4)是否存在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5)是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6)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包括生产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成品检验制度、产品存放及出库制度等;(7)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8)是否有完整的生产台账及销售记录。

肥料经营者:(1)是否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的产品;(2)销售肥料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一致;(3)是否销售废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4)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5)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6)有无保证所销售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7)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现场检查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1次 12月底前 土壤肥料技术站 双随机检查
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5% 全区总数20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

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是否附具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经营单位:是否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发生霉变或超过保质期。

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上限:2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畜牧站 双随机检查
1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20% 全区总数20家,抽查比例20% (1)生产许可条件;(2)安全生产;(3)原料管理;(4)生产线要求;(5)生产线过程控制;(6)产品质量控制;(7)产品销售。 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上限:2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畜牧站 双随机检查
1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00% 1家 (1)屠宰企业设立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2)生猪进场管理,对进场生猪进行健康检查,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佩戴情况;(3)生猪屠宰过程管理,符合操作规程规定要求,严格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4)无害化处理管理,对病死猪和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无害化处理记录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5)人员和管理制度,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企业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6)台账管理,屠宰管理台账健全,记录规范,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7)安全生产,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规范记录安全生产台账。 现场检查

2次。上限:2次/年/家

半年一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 般检查

双随机检查

12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农村部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1、动物饲养活动不低于5%。2、动物屠宰活动100%。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活动100%。4、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情况50%。 1、动物饲养活动23家。2、动物屠宰活动5家。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活动5家。4、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情况5家。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1)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2)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3)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5)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活禽交易市场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需检查:(1)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2)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3)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1)是否按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址、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后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省级主要检查是否取得合格证);(2)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落实情况;(3)专用运输车辆配备、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

1、动物饲养活动4次

2、动物屠宰活动4次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活动4次

4、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情况4次

上限:1次/年/家

每季度一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 般检查

双随机检查

13 对内陆渔业安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21年6月21日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条

4.《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福建疑似会议名称错误,建议修改: 省XX届人大常委会第XX次会议 | XX省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00% 23

渔业安全:检查养殖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上墙,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用电安全等等。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渔业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渔船安全设备:救生衣等是否配备且有效。

现场检查 检查频率:2次/年/单位 上限3次 12月底前 水产技术推广站 一般检查
14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1%及以上 抽查2家及以上

1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2月底 水资源管理站 一般检查
15 对水工程防汛调度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2.《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441号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3.《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年福建疑似会议名称错误,建议修改: 省XX届人大常委会第XX次会议 | XX省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防御洪水方案、防御台风方案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在建水利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建设单位制定,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10% 全区总数35,抽查4家。 防汛调度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上限:2次/年/单位

12月底 水利股、农电股

 

16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跟踪巡查力度。

20.00% 全区在建项目24家,抽查5家。 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水保股

 

17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 全区总数35,抽查4家。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水利股、农电股、河湖股 、防洪公司 一般检查
18 对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5% 按照实际本年行政许可事项确定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水利股、农电股、河湖股、质监股、水资源股 一般检查
19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0% 预计2026年在建项目9个,抽查 1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质监股及相关股室

 

20 对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0% 预计2026年在建项目9个,抽查 1家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 现场检查 1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质监股

 

21 对水利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10% 预计2026年在建项目9个,抽查 1家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 现场检查 1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质监股

 

22 对水利施工单位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10% 预计2026年在建项目9个,抽查 1家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 现场检查 1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质监股

 

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10% 目前招标项目1个,预计今年抽查1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单位 12月底前 质监股

 

24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1%及以上 抽查2家及以上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和取水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2月底 水资源管理站 一般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