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权责事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国侨发〔2013〕18号《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根据闽侨〔201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和受理 华侨回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的,一并书面函告县级公安机关。 |
行政许可 | 区委统战部侨务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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