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新罗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06 15:35

  

关于《制定新罗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水价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加强对龙岩市新罗水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属龙州水厂、东宝水厂、朝前水厂和龙岩东南洋供水发展有限公司所属东南洋水厂的供水价格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疏导供用水双方价格矛盾,保证供水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龙岩市新罗水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龙州水厂、东宝水厂、朝前水厂和龙岩东南洋供水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南洋水厂供水价格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出具了成本监审报告,核定了供水成本价格;2025年5月12日和6月9日分别发布了《龙岩市新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制定新罗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听证会的公告(第一号)》和《龙岩市新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制定新罗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听证会的公告(第二号)》;2025年7月3日上午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新罗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制定方案进行听证。2025年7月18日,报请区政府同意,按拟定方案制定新罗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龙岩市新罗水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龙州水厂、东宝水厂、朝前水厂公共管网供水范围和龙岩东南洋供水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南洋水厂公共管网供水范围覆盖的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用户。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明确价格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72元/吨(含0.08元/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下同);非居民用水价格为2.08元/吨;特种用水价格为2.75元/吨。

  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实行一步到位;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分步到位,2026年12月31日前价格为1.95元/吨,2027年1月1日起价格为2.08元/吨。

  (三)阶梯水价计价方式

  1.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为1:1.5:3。

  2.居民阶梯分档水量按年累计用水量分档。第一阶梯为年用水量0-300吨(含),价格为1.72元/吨(含0.08元/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第二阶梯为年用水量300-420吨(含),价格为2.54元/吨(含0.08元/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第三阶梯为年用水量420吨以上,价格为5元/吨(含0.08元/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每户按5口人计。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可凭户口簿、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社区(村)证明向龙岩市新罗水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或龙岩东南洋供水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年度阶梯水量基础上增加60吨。

  4.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待“一户一表”改造,实行抄表到户后,执行阶梯水价。

  (四)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联动机制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相关规定,此次定价确定以0.08元/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计入终端水价。

  2.完善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税联动机制,即当省调整水资源税标准时,终端水价在原来的销售价格上按照1:1同向调整,建立联动机制后调整终端水价不再召开听证会。

  (五)其他政策

  1.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政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水价。

  2.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的用水价格,按第一档阶梯水价80%执行,并给予每户每月免费用水5吨。

  )执行时间: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龙岩市新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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