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起草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2024年10月,区委巡察和市审计局对新罗区财政局巡察、区本级财政收支决算情况开展了专项巡察和审计,发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工作推进工作开展不够到位。主要制约因素为:(1)项目单位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识不够,存在“重建设轻决算”情况。(2)工程结算未完成,主要受制于工程超概算、超预算、合同履约纠纷、施工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财务决算未开实际开展。
为此,《通知》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503 号))精神,同时做好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竣工财务决算政策措施的具体举措。为解决当前我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而推动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操作依据。
二、《通知》提出了那些具体内容?
《通知》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各方职责、审核和批复分工、办理时限、已竣工未决算项目衔接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如下:
(一)明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主体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初审、审核和批复工作。
2.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为竣工财务决算责任单位,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决算基础管理工作,对竣工财务决算初审或审核批复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照批复意见进行落实和整改。
4.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明确严格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决算批复程序
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比例超过50%,非经营性的财政投资项目,总投资额(扣除征迁资金后)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复。
(三)明确竣工财务决算时限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包括编制报审时限为180日内、审核批复时限为180日内。
(四)明确已竣工验收项目财务决算衔接处理
本通知印发之后,应当立即启动已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1.符合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8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编报财务决算。
2.不符合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并明确财务决算办理时限。
3.2021年1月1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教育项目(包括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教育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报财政资金安排股室备案;其他部门单位主管的300万元(含)以上项目,工程结算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已审核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复;工程结算已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批复。
(五)其他事项
1.对未按规定期限编报的,予以扣减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
2.竣工财务决算后的结余资金,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缴回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