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1.1 目的
为有效处置我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使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依靠科学,整合资源”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3.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6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3.7 《龙岩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3.8 《新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4 适用范围解读
1.4.1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1.4.2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1.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处置预案难以控制,请求支援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等级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5.1.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1.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1.5.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1.5.1.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5.2.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1.5.2.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1.5.2.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5.3.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1.5.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1.5.3.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1.5.3.5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5.4.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1.5.4.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1.5.4.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械坠落的;
1.5.4.5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4.6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 预警等级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1.6.1Ⅰ级响应
1.6.1.1 特种设备发生跨设区市或设区市难以控制并有向全省或周边省份扩散的态势,超出设区市政府联合应急处置能力或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处置或需国务院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
1.6.1.2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1.6.1.3省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或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1.6.2 Ⅱ级响应
1.6.2.1 特种设备发生跨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本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能力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能力,需要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
1.6.2.2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1.6.2.3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1.6.3 Ⅲ级响应
1.6.3.1 特种设备发生县(市、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设区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设区市专项应急预案的;
1.6.3.2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有较大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的;
1.6.3.3 市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或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1.6.4 Ⅳ级响应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造成轻微危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和新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设立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作为我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2.1.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 编制和完善区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建立健全应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2.1.3 承办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工作;
2.1.4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报警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培训、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2.1.5 指导、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救援工作。
2.1.6 办理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成立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和区政府办对应联系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局、新罗公安分局、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区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卫健局、人社局、新罗生态环境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等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 日常工作机构
区特种设备应急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级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 预防、预测、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检查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网络,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各有关单位依法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确保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3.1预防
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兼)职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2 预测
3.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对本辖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预测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意见书。
3.2.2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应探索建立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能力。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Ⅳ级响应以上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报告。
3.3.3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发布预警警报或紧急公告时,应根据事故的特点,发布警告或者劝告可能受到危害的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疏散路线和避难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宣传自我保护、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四.报告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情况。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五. 应急响应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接到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确认属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和本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区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六.应急处置与救援
6.1应急决策
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接到一般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类别、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报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必要时同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
应急联动
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7.预案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一般以上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附件:应急通讯录
附件
应急通讯录
1.市政府办:2322584 2321561(传真)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20179
3.区政府办:2320502 2324171(传真)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290528
5.区应急局:2323518
6.新罗生态环境局:3100123
7.新罗公安分局:2320533
8.区住建局:3298166
9.区人社局:2318915
10.区交通运输局:2290542
11.区卫健局:3308600
12.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2291896
13.火警:119 消防大队:3377012
14.医疗急救: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