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3-30 14:03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新财罚〔2026〕1号

  当事人: 陈财开,男,身份证号350*************38

  地 址:龙岩市新罗区紫金山融创观樾台15-1501

  联系方式:1806****687

  本单位收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龙新检刑行意【2025】46号)及相关材料,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1月23日上午询问当事人陈财开了解案件相关内容。

  经检查你存在以下违法事项:

  (1)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陈财开担任龙岩市建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办税员期间,擅自为辉煌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份用于辉煌公司虚增成本,涉及票面金额合计586544元。

  (2)2024年5月2日陈财开为平衡建恒公司账目,在与龙岩川流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卓程建筑材料经营部均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分别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票面金额合计586544元。综上,陈财开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票面金额共计1173088元,税额共计11614.74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一:陈财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来源:当事人陈财开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1.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证据来源: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供。2.违法行为人陈财开询问笔录,证据来源:当事人陈述。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提供。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你的认可,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机关在查清你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于2026年3月9日组成审理小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形成了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建议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2026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新税罚【2026】1号)已经对陈财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经研究决定,本机关不再对当事人陈财开作出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