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4-23 16:20

  龙新财罚〔2026〕3号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厦门福龙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1号1602室之五

  法定代表人:江友根

  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龙岩市惠盛国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反映,称在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AI智慧作业平台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802]XLWZ[GK]2025005,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阶段,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与厦门丰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供应商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与其他投标人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4月1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龙岩市惠盛国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500000元),2025年8月15日组织开标。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人签到表》显示,你公司与厦门丰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采购项目的MAC地址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你公司与厦门丰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你公司与厦门丰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项目的有关后台数据、你单位先后2次对本机关的答复及佐证材料、厦门丰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2次对本机关的答复及佐证材料、本机关行政检查记录表、本机关有关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本机关对有关人员的现场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厦门丰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被系统记录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与次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第一点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你公司与厦门丰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2500元(人民币250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预算级次:区县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新罗区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