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魏辉
时间:2026-06-15 16:45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34号

  当事人姓名:魏辉             

  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蛤沙村景山路66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对你租赁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承租的养殖公司曝气曝氧池西侧底部有裂缝,养殖废水正从裂缝处外排至外环境,最终流入适中溪,执法人员对外排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11显示COD值为1800mg/L、氨氮值为141mg/L、总磷值为12.6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值超过标准3.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0.76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0.57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魏辉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魏辉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整改情况);

  3.2026年4月3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11(证明魏辉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4.2026年4月9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授权人任仁焰承认养殖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5.2026年4月9日由被授权人任仁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养殖公司实际经营者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6.2026年4月9日由被授权人任仁焰提供的龙岩市鑫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魏辉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办理了环评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7.2026年4月9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证明魏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3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12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