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18号
当事人姓名:魏辉
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蛤沙村景山路66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租赁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沉淀池末端设置有一个PVC溢流口,该溢流口采用可移动的插管进行封堵。沉淀池内储存有养殖废水,当沉淀池内养殖废水水位超过溢流口高度,且拔开移动插管后,沉淀池内的养殖废水即可通过该PVC溢流口直接排入外环境。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养殖废水排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魏辉租赁经营的龙岩市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3月11日由任仁焰提供的整改照片1份(证明魏辉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整改情况);
3.2026年4月29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任仁焰承认魏辉租赁经营的龙岩市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29日由任仁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魏辉的身份证复印件、龙岩市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龙岩市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养殖公司实际经营者身份信息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信息);
5.2026年4月29日由任仁焰提供的猪场租赁合同1份(证明魏辉是涉案养殖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6.2026年4月29日由任仁焰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租赁经营的养殖公司办理了环评登记及排污登记);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5〕000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小写:¥2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