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32号
当事人名称:新罗区农博养殖场
经营者:陈国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4PC41M
地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黎山村墓穴板栗仑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将部分经干湿分离、振动筛过滤处理后的养殖废水,通过抽水泵连接黑色PE管抽至该养殖场西南方向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的三级土质坑塘,我局执法人员在第三级土质坑塘内采集水样一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13显示COD值为2600mg/L、氨氮值为189mg/L、总磷值为54.1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超过标准5.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1.36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5.762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7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13(证明你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陈国安承认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7日由新罗区农博养殖场经营者陈国安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身份信息、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4月7日由新罗区农博养殖场经营者陈国安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已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32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