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05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镇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9714964D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赤米丘
当事人名称:林洪斌,身份证号码:352601197506296519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李九村九垺路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于2023年3月开始在铅锌矿浮选生产线新增主要生产设备球磨机、浮选机、浮选搅拌桶等设施设备,于2024年7月改造完成,并于2025年2月16日开始生产,该生产线同时新增生产原料萤石矿,新增辅料丁铵黑药、乙硫氮,新增产品萤石粉等;2025年11月开始你公司另新建一条铜、钨矿重选生产线,于2026年1月25日投入生产,未配套完善相关环保设施、未完成环保“三同时”竣工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1月30日由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登记表回执、环境影响后评价节选(原料、辅料、设备)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浮选生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登记、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与浮选生产项目的原料、辅料、设备);
3.2026年3月1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洪斌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4.2026年3月11日由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洪斌提供的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购买原料、辅料清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原料、辅料类别);
5.2026年3月11日由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洪斌提供的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后环评材料与实际新增使用原料、辅料、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产品对比表(证明你公司新增原料、辅料、生产设施设备及产品);
6.2026年5月22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证明该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7.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新增建设项目应做报告书);
8.2026年5月2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案件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林洪斌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9.2026年5月22日由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评估合同及(闽万[2026]资评字第 05013 号)、(闽万[2026]资评字第 05014 号)报告书(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05号)告知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7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批先建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小写:¥11000);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小写:¥270000);
以上两项共计处罚款贰拾捌万零壹仟元整(小写:¥281000)。
3.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行为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洪斌处罚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小写:¥6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