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22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诚信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0MA34A9LA00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赖宝田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曝氧池旁设置有一个容量为5吨的PE塑料水桶,桶内贮存养殖废水,该桶通过三通管道连接,其中一端接入桶内,另一端装有带阀门的PVC管道,阀门开启状态下,桶内养殖废水可经该管道直接排向外环境。检查时未见养殖废水排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日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委托人童清汉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0日由涉案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工商营业信息);
4.2026年4月20日由涉案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公司已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登记);
5.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证明涉案公司废水排放去向);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