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26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鑫大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金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0793768473U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镀铬生产线于3月13日19:00停止当日生产,生产废水经车间收集池收集,进行除磷和重金属捕捉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进行二次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从总排口排出,执法人员现场对外排废水采样1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12显示2026年3月13日22:00总排口水样总磷值为1268mg/L、氨氮6.54mg/L、六价铬0.004Lmg/L,其中总磷超过《电镀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表2中排放标准(总磷值≤1.0mg/L、PH6-9),总磷值超过标准126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当日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7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12(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鸿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4月7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证明该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元整(小写:¥19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