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罗区美利园食品加工厂
时间:2026-06-08 17:04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17号

  当事人名称:新罗区美利园食品加工厂  

  经营者:陈勇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XPTXC45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湖二村湖坑中桥左侧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你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食品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食品加工厂花生烘烤加工生产线正在生产,建设有4台0.5蒸吨燃煤烘烤炉,现场1台燃煤烘烤炉正在使用中,经核实,0.5蒸吨燃煤锅炉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目录,属于落后产品。根据《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函》(龙环规〔2023〕2号)相关要求,该类锅炉应依法予以淘汰。你厂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日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3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食品加工厂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30日你食品加工厂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食品加工厂经营者身份信息、工商营业信息);

  4.2026年3月30日你食品加工厂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节选和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食品加工厂办理了环评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5.2026年4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食品加工厂整改情况);

  6.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函(证明文件要求应淘汰燃煤锅炉类型);

  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目录(证明你加工厂使用燃煤锅炉为落后产品);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食品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17号)告知你食品加工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食品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的规定,我局对你食品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小写:¥29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食品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