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44号
当事人姓名:胡春林
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东冀路6号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你租赁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赁的养殖场第11栋猪舍的养殖废水收集管已破损,养殖废水正从破损处直接外溢至外环境小溪,最终汇入西洋溪,执法人员在外溢处采集水样1瓶。你养殖场最后一级氧化池另设有一根带阀门的50mm白色PVC管,连接外环境,打开阀门后,氧化池内的养殖废水可通过该管直接排入外环境。现场检查时,该管道未排水。此外,现场可见养殖废水流入该养殖场东北侧长满芦苇的约10亩人工湿地,已形成径流。执法人员在径流处采集水样2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26G显示进入收集池管道破损处水样COD值为2480mg/L、氨氮值为141mg/L、总磷值为26.6mg/L;人工湿地(流转编码W26041703-09)COD值为2360mg/L、氨氮值为152mg/L、总磷值为39.0mg/L;人工湿地(流转编码W26041703-10)COD值为2860mg/L、氨氮值为273mg/L、总磷值为43.5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收集池管道破损处COD值超过标准5.2倍,总磷值超过标准2.32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0.7625倍;人工湿地(流转编码W26041703-09)COD值超过标准4.9倍,总磷值超过标准3.87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0.9倍;人工湿地(流转编码W26041703-10)COD值超过标准6.1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4.437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2.412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胡春林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7月2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26G(证明胡春林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5月2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胡春林承认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5月26日由胡春林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各1份(证明承租人身份信息、养殖公司实际经营者);
5.2026年5月26日由胡春林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登记表、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1份(证明承租经营的养殖公司已进行固定污染源登记);
6.2026年5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胡春林承租经营的养殖场整改情况);
7.2026年6月1日胡春林与我局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证明胡春林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4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6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
2.违规设置排污口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小写:¥17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