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40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炮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37718673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丰田村黄土坑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有铁矿砂石原料,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日现场检查情况);
2. 2026年4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胡炜楠承认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0日由你现场负责人胡炜楠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4.2026年4月20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胡炜楠提供的环评审批及验收等材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年选铁矿石6万吨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及验收);
5.2025年4月2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贮存工业物料、建设物料、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加强物料堆积、装卸、传送等环节的防尘抑尘,并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三)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4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业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物料堆场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小写:¥23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