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10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闽丰造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东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01578302213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村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有8个铁桶放置在厂区地面上,其中3个润滑油桶为空桶(属于危险废物),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措施,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也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贮存危险废物,厂区内未建设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3日-1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日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1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12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希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后的润滑油桶为危险废物HW49类);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节选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相关要求);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序号19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元整(小写:¥182000)。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元整(小写:¥149000)。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元整(小写:¥331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