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新环罚〔2026〕00029号
当事人名称:新罗区陈光财养猪场
经营者:陈光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1M5MC5H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和目村乌石隔路30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异位发酵床渗滤液收集池边设有一根管道,连接至东侧山坡下方约10米处一个宽约1.5米,长约15米,深约1.5米,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坑塘内存有黑色养殖废水,执法人员在该坑塘采集水样一瓶;你养猪场沼气池内另设有一根管道,连接至养猪场北侧山坡下方约150米处的7个人工开挖的,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坑塘单个面积约50平方米,坑塘内积存有黑色养殖废水和粪便残渣,养殖废水自第1级坑塘,逐级流至第7级坑塘后,排入外环境,最终汇入雁石溪,执法人员在第6个坑塘积水处采集水样一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15显示你养猪场异位发酵床东侧下方10米处土质坑塘内的养殖废水COD值为12400mg/L、氨氮值为643mg/L、总磷值为63.7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超过标准30倍,氨氮值超过标准7.037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6.9625倍;养猪场北侧150米处第6个土质坑塘内的养殖废水COD值为13600mg/L、氨氮值为764mg/L、总磷值为78.4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超过标准33倍,氨氮值超过标准8.5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8.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养猪场当日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7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LJC【2026】)W015(证明你养猪场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猪场经营者陈光财承认养猪场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8日由经营者陈光财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猪场经营者身份信息、工商营业信息);
5.2025年4月8日经营者陈光财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猪场已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6.2026年4月8日由经营者陈光财提供的整改照片1份(证明你养猪场整改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29号)告知你养猪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于2026年6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6年6月23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辩称:一是主观过错较轻,不知渗坑储存养殖废水属违法,无恶意偷排;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三是罚款金额过高,超出经济承受能力;四是行政拘留将导致猪场无人管理停摆、子女政审受阻;五是已承诺建立长效环保管理台账,确保粪污规范化处置,绝不再犯。请求从轻处罚、免除行政拘留。我局就你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一是你提出“主观过错较轻,不知渗坑储存属违法,无恶意偷排”的主张,本案违法事实系你利用渗坑、渗井等设施实施排污,属于环保法律规定的“逃避监管”方式之一,你明知是渗坑仍然向其排放污染物,已构成主观上的故意,你亦无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二是积极整改情节已在自由裁量环节充分考量;三是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其作出是否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拘留的决定。因此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我局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