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毅
时间:2026-08-11 09:23

  闽龙环罚〔2026〕21-1号

  当事人姓名:马毅 

  住址: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前马行政村前马庄29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接到龙岩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工作人员通知,联合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你在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山背居安路28号的龙岩市铂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三元催化器和三元催化剂粉末等危险废物,场地未进行硬化及其他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2月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2月27日、2024年3月11日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马毅承认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3年12月27日由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5年5月25日龙岩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危废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收购废旧汽车尾气排气管及三元催化剂粉末给他人);

  6.2025年12月29日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公安局微信收付的截图,还有货运单据(证明马毅承认该环境违法事实主要为个人所为);

  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18-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31的规定,

  裁量计算的罚款金额应当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1650000)。但鉴于实施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是你个人行为,非公司行为。经案件审查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参照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标准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幅度范围内罚款处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31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小写:¥14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