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龙新环罚〔2026〕00045号
当事人名称:新罗区林锦河养猪场
经营者: 林锦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2FXH12P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九里洋村九里洋路16-2号
我局于2026年5月10日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沼气池沉淀发酵后,通过直径110mm的管道接入位于猪舍北侧的未实施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现场该管道未排放养殖废水,但土质坑塘内存有明显的养殖废水,执法人员在未实施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内采集水样一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28显示COD值为1140mg/L、氨氮值为149mg/L、总磷值为36.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超过标准1.8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0.86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3.537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养猪场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1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养猪场整改情况);
3.2026年5月25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LJC【2026】)W028(证明你养猪场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4.2026年5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猪场经营者林锦河承认养猪场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5.2026年5月27日由新罗区林锦河养猪场经营者林锦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猪场经营者身份信息、工商营业信息);
6.2026年5月27日由新罗区林锦河养猪场经营者林锦河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猪场已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排污许可登记);
7.2026年5月27日新罗区林锦河养猪场经营者林锦河与我局签订的生态损坏赔偿协议(证明你养猪场经营者林锦河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45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
你于2026年7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6年8月3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8月19日上午9时举行听证会,你提出:一是排出的是化粪池处理尾水,用于自家李子果园灌溉,属于农业资源化利用,无主观恶意排污行为。不存在刻意开挖渗坑偷排、私设暗管、故意规避环保监管的行为,完全是因年纪大、文化低,不懂最新环保法规,误以为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果园灌溉属于合规农业操作,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排污、违法违规的故意。二是本次属初次违法,积极整改,已封堵果园排污路径;三是66岁高龄弱势,家庭经济困难,无其他收入,无力承担高额罚款(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就你提出的理由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案件材料中2026年5月10日的现场照片中显示,废水排放后形成的坑塘没有实施任何防渗措施,该坑塘应认定为“渗坑”,你将养殖废水排放至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已构成主观上的故意,你亦无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不采纳“属于农业资源化利用、无违法故意”的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我局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小写:¥1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