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龙新环罚〔2026〕00048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龙岩市筠利达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培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10E09G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福坑村上洋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中你公司历史监控数据,发现你公司2025年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598769吨,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显示,你公司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合计为0.408吨/年。你公司2025年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年许可排放总量的0.467倍。你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6月8日由你公司现场管理缪培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许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2026年6月2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培庚承认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培庚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6月24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的生态损坏赔偿协议(证明该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6.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2025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小写:¥14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