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恩得力金属加工助剂有限公司
时间:2026-08-07 09:48

  闽龙新环罚〔2026〕00050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恩得力金属加工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新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0789045838R;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湖一村

  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6月21日17时30分左右,因你公司员工不慎碰倒乳化剂桶,导致残留液洒落地面。你公司员工对流出地面的约20斤左右乳化剂进行冲洗清理,冲洗废水通过厂区围墙排口流入厂外雨水沟,最终汇入龙门溪。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7月3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水淋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3.2026年7月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王水淋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7月1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补充笔录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王水淋否认2026年6月22日凌晨01点执法采集水样的公司出水口为你公司出水口);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5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3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小写:¥33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