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森汇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6-08-11 09:49

  闽龙新环罚〔2026〕00046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森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8T799C6N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黄邦路22号办公宿舍楼205室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解冻、清洗生产废水经统一收集,再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沉淀池最后一级废水总排口处(最终排入污水管网)采集水样1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LJC[2026])W029】显示COD值为1770mg/L、氨氮值为35.1mg/L、总磷值为59.8mg/L,pH值为5.8,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表3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标准(COD值≤500mg/L、pH值:6-8.5),其中COD超过标准2.54倍,pH值不符合排放标准6-8.5。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20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029)(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5月2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副总经理陈尔卫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5月28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陈尔卫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5月28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陈尔卫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要求);

  6.2026年5月2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份(证明肉类加工工业水排放执行标准);

  7.2026年5月28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9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1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