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鸿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时间:2026-08-14 09:50

  闽龙新环罚〔2026〕00047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鸿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德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3EQU0G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坑头村坑头环村路1-6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区生产作业时,生产设备(龙门卷、行车等)可产生较大噪音。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噪音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N001)显示,龙岩市鸿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026年5月25日9:15-9:38时段厂界北侧大门外1米处监测值62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0.0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29日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LJC【2026】)N001(证明你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3.2026年6月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洪承认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6月1日由龙岩市鸿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洪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你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6月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龙岩市鸿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新环事告〔2026〕0004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于2026年8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6年8月3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辩称:一是属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此次监测超标倍数仅0.03,超标幅度小,地处偏远,危害后果轻微。二是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全程配合现场检查、监测。发现问题后,立即对噪声源设备进行包裹整改;调整生产作业时间。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我局就你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本案噪声超标事实清楚,你陈述申辩提出的理由已在自由裁量中充分考虑。因此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六类(噪声污染防治类)序号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小写:¥4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