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22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诚信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A9LA00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赖宝田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公司PE塑料桶(贮存养殖废水)下方设有一个直径为50mm带阀门开关的白色PVC管道,该管道为三通管道,一端连接至塑料桶内,另一端开口设有阀门PVC管道,该管道阀门开启后PE桶内的养殖废水可排入外环境,该管道开口未排放养殖废水,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违规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童清汉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工商营业执照信息);
4.2026年4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登记);
5.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证明该公司废水排放去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PE塑料桶下方PVC管道开口,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