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6-05-22 17:14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05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镇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9714964D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赤米丘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脱水工序正在生产,铅锌浮选车间与原批复的铅锌浮选线生产设备不一致,新增了1台球磨机,34台浮选机,1台浮选搅拌桶 ,6台摇床,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浮选生产线生产原料为铅锌原石,辅料分别是硫酸锌、硫酸铜、丁基钠黄药、石灰、2号油,现场实际新增使用萤石矿、尾渣用作原料,辅料新增丁铵黑药、乙硫氮;你公司浮选车间北侧厂房内建设有一条重选生产线,重力揺选铜、钨等金属,配套建设有给料斗1个,球磨机1台,螺旋分级机1台,三级布滤槽,6个摇床,2024年7月浮选生产线改造完成,浮选生产线于2025年2月16日正式投入生产,重选生产线于2026年1月25日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浮选生产线新增设备、原料、辅料与新增重选生产线未经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未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1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登记表回执、环境影响后评价节选(原料、辅料、设备)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浮选生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登记、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与浮选生产项目的原料、辅料、设备);

  3.2026年3月1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4.2026年3月1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购买原料、辅料清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原料、辅料类别);

  5.2026年3月1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后环评材料与实际新增使用原料、辅料、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产品对比表(证明你公司新增原料、辅料、生产设施设备及产品);

  6.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新增建设项目应做报告书);

  7.2026年5月2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案件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承认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8.2026年5月2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委托评估合同及(闽万[2026]资评字第 05013 号)、(闽万[2026]资评字第 05014 号)报告书(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浮选生产线新增项目建设和生产,停止重选生产线项目建设和生产,未经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