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新环责改〔2026〕00024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大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凤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565448XL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颜中村内田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东北侧500米浇灌区有5个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其中1个位于马路边,呈黑色泥状,溢流面积约500平方米,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另外4个位于马路边土路上方山顶,均约30平方米,其中1个已用黄土覆盖,地面剩余少量粪污未完全覆盖;1个用绿色遮阳网覆盖,约30平方米,呈绿色泥状,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1个已被绿植覆盖,约20平方米,呈黑色泥状,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1个呈灰白色液态,约30平方米,有异味,新罗环境监测站人员在该处采集水样1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XLJC【2026】)W005显示COD值为2450mg/L、氨氮值为266mg/L、总磷值为69.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COD值≤400mg/L、氨氮值≤80mg/L、总磷≤8mg/L),其中COD超过标准5.125倍,氨氮值超过标准2.325倍,总磷值超过标准7.6625倍。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7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LJC【2026】)W005(证明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4月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副厂长林书清承认现场及环保均由他负责,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8日由你公司副厂长林书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被授权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工商营业信息);
5.2026年4月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清理未实施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停止养殖废水利用土质坑塘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
我局将于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





